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02 作者:110网律师
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朱某某
诉讼地位:申请人
审理机构: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
案号:坊劳人仲案字(2012)第22号
案件情况:2012年5月15日,朱某某来所咨询称自己于2011年9月15日到潍坊莫扎特酒店有限公司(潍坊鈞瀚国际大酒店处工作至2012年4月16日,在凉菜部门工作,潍坊莫扎特酒店有限公司(潍坊鈞瀚国际大酒店)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份才让申请人签定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写明的日期是2012年1月份,2012年4月1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物品交接手续。
律师法律意见: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定的支付双倍工资,故朱某某可以要求支付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三)项,四十六第(一)项,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没签定劳动合同,没有交纳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本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办理结果的: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11日做出坊劳人仲字(2012)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潍坊莫扎特酒店有限公司(潍坊鈞瀚国际大酒店)一次性支付给朱某某双倍工资5978.42元(2989.21*2个月)
二, 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请求
对没有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现朱某某不服,委托本律师继续代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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