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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熊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8910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熊家自然村56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45区怡景大厦(华丰新安商务大厦)A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8910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熊家自然村56号。申请人20101016日入职,担任营业员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期间,申请人每月工作22天,每天上班8小时,有考勤卡,工资自20115月份开始通过银行发放,之前发现金,有签字。公司自20119月开始就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11126日提出被迫辞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月。于是申请人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1.5个月×1800/月);
2、支付20119月、10月份的工资3100元及25%的补偿金775元;
320101116日至20111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1个月×1800/);
4、支付2011111日至30日的工资1800元;以上合计28175元。
案情分析:
代理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被申请人自201191日就开始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一直到201111月份的工资都不支付。申请人只是通过向被申请人借支部分费用用于日常生活。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拖欠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提出辞职的情况。申请人于2011126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本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已经超过一年,所以超过部分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关于拖欠工资问题:被申请人自201191日开始就没有向申请人足额支付每月工资,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证据确凿,该仲裁要求也是有事实依据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201216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人仲新安庭(案)字[2011]165号(非终局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191日至1031日的工资人民币31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5元;
22011111日至30日的工资人民币1800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
420101116日至201110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800元。
上述仲裁裁决完全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裁决结果,无须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况,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构成被迫辞职的理由,用人单位既要支付工资,又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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