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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致死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二学生李闯的猝死,给李家蒙上了一层阴影。对于李家而言,随后保险公司的拒赔,无疑是雪上加霜。 

  药物过敏致死

  今年7月凌晨,家住上海宝山区的李闯忽感身体不适,头痛不止。在家人的陪伴下,李闯来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经夜间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感冒。经过皮肤测试,李闯被认为不适合注射青霉素,于是,医生给他开了瓶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

  两天后,李闯父亲忽然发现,在家休息期间的李闯脸色呈青紫色,呼吸急促,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虽然被送到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但仍然医治无效死亡。李闯的家人无法相信,只被确诊为感冒的儿子会猝死,他们一口咬定是医生误诊和用药错误。

  李家随后向当地卫生院索求赔偿金,但医院坚持诊断及用药上不存在失误,拒绝给予任何赔偿。为了了解李闯的死因,医院对其进行了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李闯是由于迟发性药物过敏直接导致死亡。

  李家于今年8月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45万元。诉讼中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李闯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李闯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2.5万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拒赔

  李闯父亲在收拾儿子遗物时,意外发现了李闯的一份意外伤害险保单。原来,今年年初李闯在没有告知父母的情况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于是,李闯父亲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马上进行了核赔工作。

  核赔结果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李闯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李家认为,尽管李闯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药物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李闯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药物过敏导致死亡,是意外死亡,不能被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药物过敏是否属意外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人认为药物过敏不属于意外伤害,提出拒赔;而受益人认为被保人死亡应属于意外,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也就是说,只要判断药物过敏是否属“意外伤害”范畴,即可判断保险人是否应该作出赔偿。

  被保险人的代理律师秦先生认为,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李闯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李闯突发过敏反应,他自己难以预料。

  “当然,医院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应该对李闯是否对丁胺卡那霉素过敏作进一步皮肤测试。”秦律师说,不过,尽管院方知道人群中有人会发生类似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这个药物,并产生迟发性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秦律师认为,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李闯而言,具有“突然的”因素。他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感冒病症,没有料到会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公司拒赔完全不合理。

  另外,秦律师还提出关键性因素。“从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标准条款格式来看,它的责任免除的具体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国际金融报/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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