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人寿保险 >> 查看资料

药物过敏猝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主持人及案例整理:

  特约维权专家: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滨 
 
 
  主持人:

  近日,沪上市民刘先生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其子因药物过敏致死,而保险公司却断定其子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因此提出拒绝赔偿。那么,究竟是谁更有理呢?

  案例回放:

  刘先生的儿子刘晓(化名)是在校大二学生。今年年初的一天,刘晓突感身体不适,腹痛难止。 刘先生随即将儿子送到附近一家医院就诊,经夜间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于是,医生给他开了专治肠胃炎的药物进行点滴治疗。

  第二天,刘晓即被告知可回家休养。第三天,在家休养期间的刘晓突然呼吸急促,并开始呕吐不止。虽然被马上送到医院进行急救,但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刘先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只被确认为肠胃炎的儿子为何猝死?经医院最后解剖诊断,刘晓是由于迟发性药物过敏直接导致死亡。

  办完儿子的葬礼后, 刘先生拿着儿子的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单,来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过核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晓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刘晓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药物过敏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拒赔;但受益人刘先生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应属于意外,该赔。也就是说,只要判断药物过敏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范畴,即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作出赔偿。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黄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