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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赌博,经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杨俊圣律师
张某某赌博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钟某某在HZ区某娱乐场所工作,因摆设“捕鱼机”、“飞禽走兽机”等赌博机器,涉嫌赌博。
承办经过:
    
广东HM律师事务所于2013XX日接受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杨律师作为赌博案件中张某某的辩护人。此案中,杨律师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赌博罪没有异议,为被告人张某某作减轻、从轻辩护。
    杨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真诚悔罪,且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钟某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 小;
  4、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由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广州市HZ区人民法院于2013XX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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