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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姐弟诉求继承大陆房产各得1/3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生活在台湾台北市的龚慧瑜三姐弟,为继承母亲王淑名下在大陆的房产,分别以原被告的身份起诉到上海法院,要求法定继承价值40(实际不止这一价格)万元的房产。这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较为少见,涉及台胞家庭成员间的继承纠纷。今天,法院以法定继承原则判决该房屋产权,由同母异父的龚慧瑜、龚恂恺、罗之华三姐弟各继承三分之一。

大陆、台湾两岸开放后,祖籍在浙江定海的王淑老人无法抹去思乡情结,在叶落归根怀念故土的情感下,她在上海购置了一套地处静安区X路某号,约80多平方米的房产。而购入该房产后不久,老人就因病于1991年8月去世。王淑老人生前曾与因病去世的前夫龚某生育了龚慧瑜、龚恂恺姐弟两人,后又与后夫罗某(先于王淑去世)生育了罗之华。

王淑老人去世后,所留在上海的那套房产却成了子女的心病,因两地的联络不便,继承遗留在大陆的遗产十分不便,而且一拖就过去了15年。今年6月,在办妥了三姐弟与王淑之间的身份公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后,经海基会和上海公证机关的公证确认有效的诉状,递进了房产所在地的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姐姐龚慧瑜聘请上海律师作代理,起诉要求与大弟龚恂恺、小弟罗之华依法分割继承母亲王淑遗下的房产三分之一。

未能亲自来大陆法院应诉,但办理了相关意见表述的龚恂恺、罗之华辨称,本案原被告均属王淑子女,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各自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一产权。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被告均未亲自来法院应诉,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了姐弟三人与被继承人王淑的身份关系后,遂按照大陆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淑名下在西康路某号房产由三名姐弟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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