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170800元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110网律师
【鑫苑简讯】2013年10月23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维权案件获得170800元经济赔偿。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1日16时20分,被告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航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口东约200米处时与行人李守纪由北向南步行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被告牛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27日,原告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李某某委托朱军律师提起维权诉讼。
朱军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
1、医疗费。原告提交的相应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相互印证,所以应当对原告的医疗费专用票据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根据原告的病历及出院证,原告住院治疗77天(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27日),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10元。
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病历及出院证,原告住院治疗77天(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27日),出院遗嘱:出院后加强营养,继续护理3个月。计算营养时间为77天(住院时间)+90天(出院后休养3个月)=167天,30×167天=5010元。
4、护理费22926.2元。根据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护理证明》证明李某某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属于一级护理,需二人陪护。
5、交通费。因原告腰椎受伤只能平躺,从医院回家和进行司法鉴定都需要支付交通费,家属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多次往来郑州。根据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司法鉴定等实际情况,原告的交通费1127元应当支持。
6、残疾赔偿金。根据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构成十级伤残。应当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442.62元/年)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0-6)年×20442.62×10%=28619.6元,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年岁已高,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大脑受伤,长时间在重症病房治疗及恢复时间较长,在较长的时间内原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卧床休息,且为筹措巨额医疗费东拼西凑,由此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应当支持。
8、伤残司法鉴定费。原告提交了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票、鉴定检查费并有伤残鉴定报告印证,该费用为980元。
后经朱军律师调解,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的受害人李某某从保险公司和司机牛某某处获得各项赔偿共计17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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