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赠与还是买卖
因一份“真假难辨”的房屋买卖合同,父子间引发了“夺房大战”。父亲认为儿子小朱夫妇拖延房款,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小朱夫妇却表示房屋系父母赠与。到底谁在说谎?
经承办法官抽丝剥茧,案情逐渐清晰。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因两对夫妇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及转移产权的目的,并非以支付对价为前提,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房屋赠与,故驳回老朱夫妇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恢复产权至其名下的诉求。
父母陈述,当初并非赠与
老朱夫妇在庭上说,为了让自己安度晚年,以房养老,决定将一套住房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小朱。签订卖房协议后,小朱提出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钱。老朱夫妇念及儿子还算孝顺,就暂不计较。2007年5月,父子双方一起办理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结果,4年多过去了,“钱”的事没有半点动静。老朱向小朱多次催要,总被各种理由搪塞。颇感心凉的老朱发出催款函,要求小朱收函后5日内支付购房款。期限到了,仍未收到房款,老朱夫妇遂将小朱夫妇告上法庭。
而小朱夫妇的说法却不同。他们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假”,赠与是“真”。由于赠与比买卖交的契税高,为了节省成本,才假装签订买卖合同。
兄姐作证,难解案中疑惑
到底孰是孰非?老朱夫妇叫来大儿子和女儿出庭作证。“几年前父亲说房子卖给弟弟了,我就跟弟弟说房子是父母养老的,应当付钱,但弟弟没理我。前年春节,我跟妹妹都在场,父亲明确说房子是卖给弟弟的,向他要房款,但弟弟就是没给。”大儿子这样说。女儿也表示同意。
小朱媳妇则认为,小朱父母正是因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力才打官司的,而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审理中,小朱夫妇承诺,房子保证让父母住到终老,且不做任何可能损害他们居住权的转让、出租等处分行为。
法官慧眼,辨清是非曲直
在有关证据质证下,承办法官终于发现了该案的蛛丝马迹:原来这份房屋买卖合同除约定转让价格和过户时间外,其余主要条款包括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都是空白,这一点和其他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明显不同。再仔细推敲,在房屋过户给被告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原告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催讨过房款。直到诉讼前几日,原告才向被告发函催讨。那么,兄姐俩的证言可信吗?承办法官从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发现,兄姐俩并未参与原被告对房屋的处理过程,只是事后听说,且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时少缴税费,且让两老住至终老的承诺,合理解释了为何双方不关心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是否实际支付。”承办法官说。
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转移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房屋赠与,现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恢复产权至原告名下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报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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