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装修效果房主诉请赔付 被反诉未付尾款败诉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8月,乔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约定,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纠纷律师”,60天完工,总造价7万元,开工前支付4万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2万元,竣工后支付1万元。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因建材质量、施工效果等问题,乔先生与装饰公司多次产生矛盾,70多天后终于完工,也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后经协商无果,乔先生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装饰公司赔偿违约金、工程质量赔偿款、工程保修费合计3万元。装饰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损失,并且要反诉乔先生,要求其给付尾款1万元。
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乔先生申请的装修质量和维修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装修内容未曾施工,装修修复费2.5万元。法院认为,装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容及质量标准完成工作,本案证据已能证实装饰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出现质量问题,且需修复,给乔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装修合同已履行完毕,乔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支持。关于装饰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及鉴定范围,能够说明被告已完成大部分施工,出现部分质量问题,其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公平原则,乔先生应给付剩余工程款。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装饰公司赔偿乔先生装修修复费2.5万元、鉴定费1万元,乔先生给付装饰公司装修款1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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