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合同纠纷--定金

发布日期:2013-12-22    作者:王晓红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房开公司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某某楼盘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被告某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某某楼盘某小区房屋一套,并约定王某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5万元作为认购金,且约定用按揭方式购买该房屋,于签署该认购书后7个日历日内付清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若王某不能按照该认购书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王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该认购书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5万元认购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王某多次要求某房开公司退还5万认购金,但都遭到了拒绝。黄某在失望之余,变得心灰意冷。
案件分析:
2013年8月10日黄某来我所咨询,经陈述事实和审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后本律师认为:王某有权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后本律师接受了王某委托,通过认真分析该案,就该案提出了代理思路,并根据诉讼策略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王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的《认购书》,退还王某认购金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云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开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的《认购书》;二、被告某房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认购金50000元;至此,该案一审诉讼程序结束,已经完全达到了预期的诉讼目标。
结束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签订合同有风险,需谨慎考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