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黄文坚律师
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37748),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豪港华庭第5幢第8单元2205号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396233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先梁某某已向被告付清总房款396233元,被告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而却于2012年11月30日逾期129天才交付。
被告已构成了违约,遂法院判决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22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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