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他人冒名签订担保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4-01-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
2008年12月,被告欧某向被告樊某借钱,被告樊某告知被告欧某正准备向原告贷款。尔后,被告樊某将已准备好了贷款所需要的身份证原件、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原件等材料提供给被告欧某,让其自行去贷款。被告欧某拿到被告樊某提供的借款所需资料后,于2008年12月13日,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欧某发放贷款20 000元,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66%计算 ,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还款。同时,被告欧某根据被告樊某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原件等材料,让他人冒充被告樊军在与原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担保人处签了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欧某发放了贷款20 000元。借款后,被告欧某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至2012年3月21日止,尚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1123.15元及相应利息7318.13元,合计18441.28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欧某履行相应债务,并判令被告樊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樊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樊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被告樊某将身份证原件、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担保所需证明材料原件提供给被告欧某借款用。在客观上提供了担保合同所需的客观要件,在主观上被告樊某也存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樊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因有两个:其一,被告樊某将身份证原件,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提供给被告欧某是仅供其借款用。在客观上没有形成担保合同所需的客观要件,在主观上被告樊某也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身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存在过失,没有对担保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查。所以,担保合同并未生效,被告樊某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樊某应对被告欧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被告欧某向原告借款时,被告樊某将身份证原件,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担保所需证明材料原件提供给被告欧某借款用。被告樊某虽然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授权他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但樊某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担保合同无效有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签订担保合同时,原告未能按照相关程序对签字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未尽到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第三,《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可见,既然被告樊某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有重大过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被告樊某应对被告欧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观点是合理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