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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员工提成费 员工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拒付员工提成费 员工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3年4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被告王阳2012年4月份实际工作天数工资1227.7元及2011年12月销售奖励10800元。
  2010年7月1日,王阳入职于某保险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2日至14日,王阳销售了五份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获得销售奖励11774.2元。2012年4月20日,该五份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以未获得购买该产品时承诺的贷款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受理五名投保人的投诉后向其全额退还保费。依据五名投保人的投诉笔录,反映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单位员工承诺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便可获得贷款,2012年3月保险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扣发了王阳2012年4月份的工资1227.7元、2011年12月销售奖励10800元。
  自2012年4月19日起王阳即未在保险公司上班。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间保险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阳退还佣金11774.2元、社保个人交费220.1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交费210元。2012年11月1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保险公司向王阳支付2012年4月份实际工作天数工资1227.7元;支付2011年12月销售奖励10800元。保险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而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原告保险公司诉称,该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业务员的确存在误导客户,将银行贷款与保险捆绑销售的违规行为,投保人之所以退保正是基于申请贷款未获批准。保险公司公司对此作了退保及全额退还保险费的处理。鉴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有失公平,该保险公司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改判仲裁裁决第三项并判令王阳返还保险佣金11774元。
  被告王阳辩称,自己与某银行工作人员合作向五位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是按照流程办理的,根本不存在欺骗、强迫和误导客户的情形。五位客户与自己签订的保险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六个月后,仅仅凭五位客户的投诉,即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这一切均是原告的企业行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和相应的损失,而不能变相转嫁给自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按照原告的工作安排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应获得2011年12月销售奖励10800元及2012年4月的工资1227.7元,原告扣发被告上述费用,应予补发。原告在受理五名投保人投诉后,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保险产品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向五名投保人退还全额保费,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其行为系原告自身的企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该五份保险产品的佣金11774.2元,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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