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小林(化名)在怀孕27周和34周到医院作B超常规检查,两次的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无异常。不久小林顺产分娩一男婴,却没有右耳外耳廓。经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诊断,孩子是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小林和丈夫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工作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1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耳朵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耳朵畸形不属B超必检项目,医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产前检查失误存在重大过错不成立,医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超声检查胎儿畸形概率客观存在。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虽在现代临床医院中得到广泛应用,但超声检查属于局部观察,其受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体位、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
二是该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不在B超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范围内。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超声产前技术规范”第三项列出了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超生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包括六种: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实践中,胎儿耳朵畸形包括鼻子畸形的检出率都极低,因此目前均不属B超必检项目。
三是原告小林未和医院就胎儿耳朵检查进行约定。在产前检查中,除孕妇有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特殊检查外,医疗机构只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该案中,医院为小林进行了常规B超检查,按照医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因此其医疗行为不具有过错。
四是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的后果和医院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该损害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而非医院过失所致,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该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并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自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问题
- 男A开车撞死了B,A也死亡,A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个回答0
- 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社保转出手续,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个回答0
- 甲是否需要为乙承担责任和赔偿? 8个回答10
- 人才将个人党组织弄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和赔偿 6个回答0
- 我想了解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9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