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第三人提出是否可以要求银行看管抵押物的银行赔偿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在依法收取贷款的过程中,因找不到抵押人,某行受法院委托看管抵押物,同时与借款人签订了委托看管合同。在执行完毕后,第三人提出,银行看管的抵押物一房厘里有他的动产,现已丢失,要求银行赔偿,银行是否应赔偿? 银行认为,房厘里的动产不能确定为第三人的,如果赔偿也应向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赔偿。而当地法院要用除权公吿,确定动产所有人,是否合理?
解答:首先,应当确定是否有第三人所称的动产,而动产存在与否,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其次,要反思看管抵押物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抵押物房屋中是否有动产存在,如果有则应进行淸点,提存或者妥善保管,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最后由法院贴上封条,以便将来权利人出现时能够依法审査、依法交付。
第三人提出其为动产权利人,必须由其证明动产的存在,动产与其法律上的关系。如果其不能证明,则可以说明,动产即使存在,也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
系,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因欠缺法律依据而应予以驳回。但如果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存疑,并不能确定物主的真实性,则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行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以便对动产作出适当的裁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