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四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张向锋律师
针对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谢某因具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应先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谢某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配合办理过户,而对于办理资金托管是否需要房屋产权证,一审法院并未核查,未严格认定合同约定的双方责任。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先后咨询了多家银行,银行均表示办理资金托管与资金监管不同,并不需要有交易房屋的产权证书,故中介机构坚称需要房屋产权证才能办理资金托管直接误导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其中均不存在恶意过错。最终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认识到在买卖过程中对资金托管存在一定的误解,导致合同未能及时履行,为了促成交易,卢某同意承担由于新政本应由谢某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转载于东方财富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