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精典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尹朝阳律师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楚天新,
联系人:楚天新
被告一:杨志
被告二:杜拉拉(杨志之妻)
被告三:杨天(杨志之子)
被告四:杨丽(杨志之妹)
被告五:四川园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
案由: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2013年7月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及融资服务费 30 万元,同时五被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可预见损失 40 万元,承担律师费5万元;
4、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应保全费用。
以上共计:372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2日,原告楚天新与被告杨志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并于2013年7月、8月分四次以个人名义向被告提供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间分别为: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借款金额为100万元;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22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2013年8月4至2013年11月3日,借款金额为 55万元;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止,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用于被告杨志家庭生活消费性支出及所控制的公司四川园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合同约定,四次借款利息以所借款项为计算依据,月利率为1.87 %,融资服务费按所借款项的3.13%支付给出借人,违约方违约,违约金按10%计,同时须向守约方承担可预见性损失金(按每日1‰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借款由被告杜拉拉、杨天、杨丽、四川园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请求以银行转账及以现金形式提供了借款,然而,被告借款后并未履行约定义务,不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根本违约,且被告的资产状况进一步在严重恶化。因而,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据现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此 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签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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