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成功退房案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1月,高某某与青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某花园小区13号楼1单元402户住房一套,高某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协助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在合同交房期内,小区主体刚刚完工,开发商通知交房,大部分业主领了钥匙,高某某认为房屋自来水水压低、外墙有裂缝、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等原因拒绝接收,一直持续八个月之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房返还房款。
对高某某不利的是没有按合同约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购买储藏室的缴款收据被开发商早已收回,而合同上对于储藏室写的是赠与,实质上买卖,开发商不承认延期交房,提出在合同期内其已经按约交房,是高某某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质量问题可以经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责任不在开发商。
本人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最终开发商同意赔偿违约金双方和解结案,高某某却不同意,经私下了解是其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想要那个房子,律师办案就得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有一些手续材料并不具备,虽然后来陆续办齐了手续但并不能否定当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事实,高某某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此案历经五次开庭审理,律师做了大量的取证调查工作,提交了各种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和代理词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储藏室款和全部购房款,承担八个月的违约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事人满意,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运用法律组织证据的能力也赢得法官的尊重。
赵林宝律师 15969896883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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