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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日,僧某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为从事胶囊填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僧某加班需向所在部门的车间主任申请,并将加班计时单留存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2012年7月11日22时左右,僧某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车间加班时,被机器压伤左手无名指。在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1日期间,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向僧某支付过劳动报酬,自事故发生后,僧某便未到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处工作。
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僧某对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僧某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僧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6日,仲裁委做出了郑开劳仲裁字(2012)第16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僧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8日送达僧某、于2013年1月11日送达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僧自二○一二年七月二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中,僧某郑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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