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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公章以令诸侯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110网律师
                携公章以令诸侯
 
[案情介绍]
陶小桃是一个精明强干的事业女性,2003年8月开始就职于北京世家有限公司,2006年几经打拼的的她开始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与公司的劳动期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另查,陶小桃于2008年9月和2010年6月分别成立自己的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就职公司的经营渠道、商业信息和经营场所经营自己的公司。北京世家有限公司发现了陶小桃的所做所为,于2011年8月15日要求陶小桃暂停公司总经理职务,陶小桃从此后便持续矿工,再未去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其工资。
陶小桃于2011年9月23日将北京世家有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北京世家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8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支付09年10年和11年的绩效奖金,支付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等等
[案情结果]
    虽然协议书加盖有世家公司的印章,但并不能证明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对陶小桃所提交了加盖有世家公司印章及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的协议书不予采信,驳回陶小桃的该项诉讼请求。根据事实及证据,陶小桃要求世家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陶小桃的该向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鲁蕊律师接受世家公司的委托后,查看现有的案件材料,从证据上分析,发现对世家公司很不利。陶小桃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她与北京世家有限公司的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中世家公司承诺支付其绩效奖金、未发工资、加班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20余万元,并有公司的印章,且世家公司辨认公章应为真实的陶小桃还向法院提交了世家公司向合作公司发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函。
但在代理人对案件做进一步了解时,发现协议书在制作上不符合正常的文本格式,且世家公司对协议书的内容也均不知情,不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2011年8月16日并没有书面向陶小桃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鲁蕊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盖有公司印章的协议书的真实性;第二,2011年8月16日北京世家有限公司有没有解除其与陶小桃的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盖有公司印章的协议书是否是真实的。鲁蕊律师的意见为:
其一、从形式上看,该协议书加盖有公司印章,印章是真的。但综合该案事实及证据情况,从内容上看,协议书中仅约定了陶小桃的权利而没有约定世家公司的任何权利,该协议内容存在明显、重大的权利义务失衡情形。
其二、从协议书落款时间上看,落款时间显示为2011年9月15日,而世家公司与陶小桃均认可在签署该协议之前、即2011年8月15日前后双方已发生争议,即双方关系已经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例如陶小桃于2011年8月23日曾在人民法院报上登出声明,称世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对其存在用刀胁迫的情况。在双方关系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公司是不会再向陶小桃出具对其极其不了的协议的;
其三,陶小桃在仲裁期间称签订该协议书的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上午,法定代表人北京的办公室内,当时在场人只有世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小桃和其丈夫。庭审中代理人出具了2011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去外地的火车票,9月15日上午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北京。此时,陶小桃又将签订时间的陈述变更为2011年9月15日晚上,但未就其变更该陈述内容的正当理由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违反了诚信及禁反言原则
其四、陶小桃系世家公司的总经理,其在日常工作中有使用公司印章的权利,对此代理人也提供了大量陶小桃保管公章或携带公章外出的证据,亦存在持有世家公司印章自己私自盖章的可能;
其五、该协议书中仅加盖了世家公司的印章,而没有世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经办人员的签字,且陶小桃认可协议中两个“2011.9.15”字样均为其本人所写,这明显有悖社会常识和惯例;
综上所述,虽然该协议书加盖有世家公司的印章,但并不能证明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对陶小桃提交的该份加盖公司印章的协议书是不会采信的。
其次,我们来判断一下2011年8月16日世家公司是否解除了与陶小桃的劳动合同。
陶小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世家公司向合作公司发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及世家公司发给陶小桃的信函。其中一份通知的内容显示有:“即日起原北京世家有限公司员工陶小桃已离职,北京世家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的业务近日将由本公司专人与您联系。特此通知,北京世家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份通知内容未涉及陶小桃个人。
鲁蕊律师的意见,该两份通知均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即便通知是真实的其内容不足以证明陶小桃系因世家公司于2011年8月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离职;且代理人提交了世家公司2011年12月20日、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向陶小桃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陶小桃亦认可已收到该通知。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合同到期因陶小桃不续签合同而终止,不存在着世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世家公司也不会承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再次印证了陶小桃提供的协议书系自己伪造的。
最后,法庭采信了鲁蕊律师的意见,认定陶小桃与世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
[结语]
   法官从形式和内容全方位的考量协议书的真实性,不同的证据形成了一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从而认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判断有理有据,案件中的陶小桃本来想“携公章以令诸侯”,结果弄巧成拙。另外该案提醒我们注意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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