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9月20日经纶与清泉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经纶购买清泉的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经纶向清泉支付定金20000元,在交付定金10日内过户,经纶依约向清泉支付了定金,但清泉却未依约为经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2009年9月29日,清泉与炎灼另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炎灼。炎灼目前已足额缴纳了房款,且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律师解析】
经纶与清泉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清泉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炎灼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已足额缴纳了购房款;且经纶仅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所以经纶要求清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实质主义原则“一房数卖”情形下,如果争议房屋已经由其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则应继续履行该份合同。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只能根据登记来确定。具体到该案,清泉先后与经纶和炎灼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虽说本案不适用上述原则,但是它提醒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应尽快办理不动产的登记过户手续,这样才能确定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