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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郑州市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即郑州市在岗职工2013年平均工资:44622元,6个月为267732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时,我省首次设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最低线。2012年调整,“最低线”不变,即:配偶不低于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不低于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年,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区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0元。
六、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河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3年度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4462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每人每月185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148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1116元。
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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