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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款是否有效 告上法庭论公道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口头借款是否有效 告上法庭论公道  
    [案情介绍]  
  解某为甲市市民,2008年5月2日向乙市市民屈某借款5万元做生意,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后,屈某要求,解某如果到期未偿还,由屈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于是,解某除在出具借款收据上注明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外,还特别写明如到期未还,由某市(屈某所在市乙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样  
    [案情分析]  
  [分歧]  
  对借据上单方承诺司法管辖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屈某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借款条子(单据)不是书面合同,解某的字面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约定。屈某手持单据,只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此案件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屈某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虽然双方是口头合同借款,但是,借据的承诺管辖字样意思表示,完全证明双方同意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管析]  
  就本案件而已,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笔者同意第二意见。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文字合同,但是,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多为口头约定,借贷有特别约定都注明在借据上,只要贷款人单方签名或捺印,就表示借贷成立。  
  借据中的如到期未还,由某市(屈某所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虽然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应该不如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了。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屈某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虽然双方是口头合同借款,但是,借据的承诺管辖字样意思表示,完全证明双方同意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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