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原房东不腾房,要求立即迁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发布日期:2014-09-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关键字】 恶意购房 恶意串通 善意第三者 房屋使用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原告王某夫妇通过中介向A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因该房屋属于学区房,原告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及挂户口所用,又对户型比较了解,故未进入到房屋内部看房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告前去收房,发现被告陈某一家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声称该房屋由其所有,已居住多年,2010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弟弟过户给了放高利贷的叶某,叶某又转手给了A公司,你们从A公司购房却不看房明显是恶意串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恶意第三人,所以不肯腾房。原告多次上门交涉未果,2014年4月原告将被告陈某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000元/月。本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一家占有系争房屋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1、被告声称房屋被其弟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第三人明显不合理,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理过户,且被告从未对房屋进行过保全。
2、被告曾就其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叶某一事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其弟弟处分出售系争房屋是知晓的,且无异议,买卖合同有效。
3、“善意第三者”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必须是善意的。本案中原告是从‘有处分权’的A公司手上购买房屋,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在“善意第三者”讨论范畴。
4、是否不进入房屋内部看房就不合理——这是购房者的权利,无法说明善意恶意一说。
5、被告如果占据房屋是不合理的,那么原告不能使用房屋必然产生损失,故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通过合法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占据原告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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