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无效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110网律师
倪晓敏律师解析:按照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别墅产权登记在温某、果某、温小天三人共同名下,三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房屋取得时间在温小天与李莉登记结婚前,故温小天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其个人婚前财产。现温小天死亡,未留遗嘱,故该三分之一的产权即为其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进行法定继承。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原、被告三人继承的份额原则上应均等,但未还的银行贷款应先扣除。对于温某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温某可对放弃继承反悔,法院对其提出的具体理由需进行审查并核准,最终决定反悔是否成立,进而处理遗产分割的各自份额。如遗产处理完毕,各继承人无权再对放弃继承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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