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代表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0-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1995年5月,汽车公司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银行对实业公司进行了不间断的催收,并分别在1996年1月和1997年6月对汽车公司进行催收。自此后,银行对该笔贷款向汽车公司的催收,均由汽车厂盖章,并加盖同为汽车厂与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的汪某个人名章。
法院认为:对实业公司未清偿欠款本息,银行对主债务人实业公司进行了不间断的催收,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对保证人汽车公司于1996年1月和1997年6月进行催收时,汽车公司在催收通知上盖章确认,虽自此后银行对该笔贷款向保证人的催收,均由汽车厂盖章,并加盖同为汽车厂与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的汪某个人名章。汽车厂与汽车公司虽为不同的企业法人,但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汪某签章可视为汽车公司收到银行催收并发出回执同意继续履行保证责任,故该笔担保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汽车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7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新疆金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汽车集团新疆汽车公司、新疆第一汽车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徐瑞柏,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899)。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保证人在催收借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构成新的保证合同?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签收了贷款催收通知书能免责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 对保证人的逾期催收借款通知书的效力探讨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 催收通知均在两年内向保证人发送,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