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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产权应该归谁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虹虹2006年2月份首付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楼盘的普通住宅一套,虹虹与小王于2007年6月份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此,2007年9月拿到房产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爱好、生活习性均不相同,而且小王对虹虹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无奈之下虹虹于2013年9月份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小王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的一半归自己。虹虹认为房子是婚前自己买的,婚后的还贷也是自己支付的与小王没有一点关系,房屋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中常见的案例。如果单纯就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字面意思理解的话,一部分人与小王的观点一致,认为既然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那么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就应当分割,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一人一半的产权。然而,我们认为按揭买房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购房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己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其它的是向银行借款,在此银行作为购房人的债权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出卖人已经拿到了全部的房款。购房人一般以房屋向银行作抵押按月向银行归还借款,此时房屋的买卖已经全部完成,购房人与银行只是借贷关系。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往往有一段时间,恰巧适婚男女在此期间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绝不能因为产权证是在婚内取得的就全然认为产权归双方所有。
我们认为房屋的买受行为发生在婚前且全部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仅在结婚后的三个月,房屋产权应当归购房人虹虹一人所有,与小王无关。那么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婚后的共同还贷,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婚内财产约定,否则一方用个人工资的还贷视为夫妻婚内的共同还贷。当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另一方。因此本案当中小王主张一半的房屋产权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虹虹给予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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