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支付的购房转让金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110网律师
江某是某单位退休职工。2009年11月其所在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小区购房协议。凡属某单位系统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报名参加团购。2009年12月5日,陆某与江某双方签订《购买房屋权利转让协议》,约定:江某以有偿转让方式将该购买商品房的权利转让给陆某,转让金为35000元。商品房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预定房屋单价4300元每平米,交房日期预计2010年底。双方同时约定,非因购房人陆某的问题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江某退回陆某转让金。协议签订后,陆某支付给江某35000uan及购房款15万元。2011年1月6日某单位职工购房委员会通知,因建筑成本高,房价定为5880元每平米,另加1000元精装修。陆某知道房屋单价调整为6880元每平米后,当即告诉江某,因价格悬殊太大,不再继续购房。2011年4月23日,江某将从公司退回的陆某交纳的房款15万元及一年的利息22500元退还陆某。因江某拒绝退还转让金,故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转让费。
案件焦点:
江某是否应当退还陆某支付的购房转让金?
律师提醒:
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往往产生购房人违约的问题,故法院考虑更多的是对处于弱势的购房者利益的保护。但随着国家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房价逐步下跌,本案正是发生在房价开始下跌的大背景下。本案中,因房价上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又反悔,属于购房人违约,违约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从表面上看,房价上涨,购房人不愿意或无能力购房不属于其自身原因,似乎不应当由其为此承担责任。但房价上涨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购房人对此应当有一定预见。不论是单位职工,还是权利受让人,均应当承担该风险。同时,涉案协议约定房价“暂定”4300元每平方米,房价不是转让人所能左右的,实际房价应当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准。同时,该情形既有别于楼盘因规划等问题不能开盘、单位与开发商不愿再继续履行团购协议等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因购房人不再购买房屋,向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后造成转让人亦丧失购买房屋的权利,此时如果判令退还转让费,则明显对售房人不公。
相关法律问题
- 这种情况转让方是否该退还我转让金并赔偿损失? 8个回答20
- 婚前单方支付购房预付款,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夫妻双方署名,婚前预付 7个回答0
- 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利息? 6个回答30
- 被公司除名,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8个回答0
- 首付款已经付了,按揭批不下来,如果退房除了支付违约金外首付款是否能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