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护士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 家属起诉军都山滑雪场索赔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110网律师
项女士的女儿和母亲起诉称,2013年11月19日,项女士经其退休单位一护士长杨女士的介绍,进入军都山公司工作,从事军都山公司顾客因滑雪而受伤的救助工作。军都山公司并未向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2014年1月8日下午3点左右,项女士被同事发现晕倒在办公室,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二人多次找到军都山公司协商,要求赔偿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军都山公司作为雇佣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军都山公司则认为,项女士与其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项女士在工作期间,因病住院,不治身亡,但公司对其死亡并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项女士女儿和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项女士于2013年8月年满55岁退休,2013年11月19日左右经人介绍与军都山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在其救助站从事救助员相关事务,军都山公司每月支付其劳务报酬3000元。每天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即军都山滑雪开放时间,早上8点至晚上10点30分。2014年1月8日,项女士被发现昏迷晕倒在军都山公司的救助室内,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1级、双肺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2014年1月20日,项女士因脑干出血医治无效去世。经调查,发现项女士有2年多的高血压病史,项女士去世后,军都山公司曾给付项女士家属1.5万元的慰问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女士虽未与军都山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项女士在军都山公司为其提供劳务,军都山公司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因此能够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项女士虽在从事劳务工作过程中突然昏迷晕倒,最终因脑干出血死亡,但其死亡并非受到人身损害所致。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项女士女儿和母亲要求军都山公司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军都山公司作为死者生前的雇佣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军都山公司在项女士去世后曾给付家属1.5万元慰问金,关于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6.5万元的补偿款,驳回项女士女儿和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军都山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项女士是因自身疾病原因昏迷晕倒,最终因病去世,确不适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规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原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军都山公司给予家属一定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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