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获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5-04-07 作者:王佰光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江道经营一个个体服装店。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裴某某在滨江道附近,向被害人李某强行出售鲜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裴某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纠缠、辱骂,双方发生撕扯。后被告人裴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潘某等人,先后赶到滨江道。在被告人裴某某的指认下,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潘某等人又对上前劝架的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
律师辩护:
王佰光律师介入本案,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在庭审中,王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九个月。
办案小结:
本案被告人裴某某号称“滨江道二姐”,其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雇佣下,长期在滨江道强卖玫瑰花。本案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也是必然的。违反法律,终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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