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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致新生儿脑瘫 医方赔偿50万元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成功调解了一件因分娩致新生儿脑瘫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方赔偿患方50万元。     2011年11月3日,黄某入住井冈山某医院产科时被诊断为:孕39周头位待产,羊水浑浊、胎儿脐绕颈一周。在生产过程中医方导致新生儿李某脑瘫。经鉴定李某病例已经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井冈山某医院负主要责任。     一审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井冈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和井冈山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分别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I级,其后续治疗费不宜评定,康复费无法估计,医方在黄某的分娩和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40—60%。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医方的医疗过失与原告目前的缺氧性脑病、脑性瘫痪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该病例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医方对患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井冈山某医院给付李某经济损失49.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吉安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调解了该案。作者: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江丽萍 杨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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