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合同无效及诉讼程序,成功退房并收回购房款
发布日期:2015-05-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分析: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王女士的诉求是退房并要回已付房款;二是王女士所主张的欺诈行为确实存在但是无法举证证明,因为是口头承诺,而其提供的宣传广告对方也不承认是己方所印。而且即使证据成立也已经过了主张合同撤销的诉讼时效。而对于原告新鸿基而言,则简单的多,其有合同在手,王女士余款一分钱未付,其依据合同要求还款和支付利息则显得证据确凿,胜诉似乎已无悬念。因此,要达到王女士的诉讼目标,似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律师和同事并没有气馁,相反决定另辟蹊径,不被对方牵住鼻子走。办法只有两个,要么撤销合同,要么确认合同无效。前面已经分析,撤销合同已不可能,那么实际上只有一条路,即设法找到合同无效的依据然后大作文章。刚好,新鸿基的项目时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前后,颁布前,其划拨地是可以搞商品房开发的,颁布后则是不允许的。而新鸿基并没有按照新房地产法要求补办手续变更土地性质,那么其在1997年销售商品房行为依法就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此应是无效行为。依据找到了,但另一个问题接着又来了,即新鸿基销售商品房时有预售许可证,那么按照最高院的解释,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销售行为手续完备,合同一般会做有效处理。因此,要确认合同无效,必须先确认预售许可行为违法,即先打行政诉讼。思路清晰后,我们于是开始行动,并动用了诉讼中几个比较发杂的诉讼程序,即前文“案件处理”所介绍的“中止程序”、“另案起诉程序”“反诉程序”,最终将一件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十分漂亮的完成了。这个案件在武汉业界包括武汉仲裁委都引起了很大反响,武汉仲裁委领导私下说:“没想到年纪轻轻的两个小律师把案子搞得这么漂亮!”。本案各种程序的展开,对王女士还有一个重大经济意义,即案子拖了三年多,使其又多免费使用了门面房三年。王女士自己说:吴律师帮我里外里节约了100多万!
这个案子,也是我执业10多年来房地产领域处理的最经典的一个案件。它给我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必须将专业搞透搞精,否则最佳思路出不来,也不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二是做事必须十分敬业,包括和法官等办案人员的策略而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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