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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签阴阳合同,到手房屋拱手让人

发布日期:2015-06-07    作者:雷衍祥律师
2014年2月,田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田某将深圳福田区一房屋以300万价格卖给杨某。同时约定,为避缴营业税,待房产证过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杨某随后搬入该房居住。
然而,这是一个房价飞涨的年代,炒房客多是唯利是图。
果然,2014年4月,杨某又通过中介将该房卖以380万的价格给了潘某,并办理了过户。

2014年6月,潘某以房产所有人身份,要求杨某搬出该房屋。杨某顿时傻眼。
但了解情况后,杨某怒不可遏,愤而起诉田某,主张潘某见利忘义,其与田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田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房屋交付以登记为原则。杨某虽然签订合同在先并占有房屋,但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田某名下,法律上房屋仍然是田某的。
故田某将房屋再次出卖,不合理,不合情,但合法。

法律无情,杨某请求终被驳回。
避税不成,到手房屋拱手让人,是贪小便宜的错,还是不懂法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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