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与钟某商铺使用权纠纷案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刘彩凤律师
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ipho_lawyer
(2014)穗强律函字第005001号
尊敬的钟某女士:
您好!
兹受赖某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规定,本所指派刘彩凤律师就委托人欲收回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使用权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函告如下:委托人赖某先生作为租赁商铺的合法产权人,对该商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您与该商铺原承租人刘某先生在2010年10月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实为转租协议)即将于2014年10月22日到期,请您最迟于到期日完全腾出租赁商铺,以便委托人次日正式入驻该商铺。逾期腾出商铺的,每逾期一日,委托人将按该协议约定的日租金的三倍收取您逾期腾房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逾期腾房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另行请求赔偿。望您慎重考虑,如期腾出商铺!
一、委托人作为该商铺的合法产权人,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委托人赖某先生向受托律师提供的《房产证》资料显示,委托人早已于2012年1月18日取得该租赁商铺的所有权。委托人完全系基于对您合法承租此商铺的信赖,才未在您《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前收回租赁商铺使用权。现《租赁协议》即将到期终止,委托人欲收回该商铺使用权,自主经营,望您谨遵协议约定最迟于到期日完全腾出租赁商铺,返还商铺使用权,以便委托人于协议到期次日正式入驻该商铺。如您拒不腾出商铺或逾期腾出商铺,委托人将按该协议约定的日租金的三倍收取您逾期腾房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您逾期腾房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委托人有权另行请求赔偿
二、您与刘某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明显超出原出租人邹某与原承租人刘某先生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按照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委托人保留追究相应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穗租备20531XX8号《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原该商铺的所有权人邹某与原承租人刘某签定的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6月2日。而您与原承租人刘某转租签订的《租赁协议》到期日系2014年10月22日,明显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即您自2014年6月3日起便处于非法占有委托人商铺状态,如您未能严格执行本律师函告知事项:最迟于2014年10月22日完全腾出租赁商铺。委托人将向法院请求确认您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0月22日的租赁期限无效,并请求您以协议约定的日租金的三倍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
综上,为了避免造成您权益的损失,也为了维护委托人正当的合法权益,请您最迟于《租赁协议》到期日完全腾出租赁商铺,以便委托人次日的顺利入驻。
特此函告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彩凤律师
联系电话: 86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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