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XX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XX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XX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XX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XX想向马XX借款20万元。
XX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XX20万元吗?”
XX说:“收不回来呀。刘XX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XX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XX、张XX、刘XX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XX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XX把对刘XX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XX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