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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一起房屋买卖中的借名买房纠纷之经济适用住房被判返还原款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牛卫东和王小毛是亲戚,王小毛在1999年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为此,牛卫东找到王小毛希望他能把购房指标借给他,由他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涉诉房屋。王小毛当即同意了牛卫东的借房要求,于是双方约定由牛卫东支付首付款,以王小毛的名义购买该房屋,且剩余房款以王小毛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双方协商一致后,王小毛于2000112日与北京市某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王小毛购买该涉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牛卫东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王小毛于35日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房屋交付之后,牛卫东进行了装修。在装修之后,实际入住了该诉争房屋。
2007年,牛卫东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房屋尾款3万元。20071220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小毛,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7年到2013年间,房价开始上涨,牛卫东多次找到王小毛要求过户,但王小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8月,牛卫东忍无可忍,将王小毛告上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王小毛将该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了国家政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了牛卫东的诉讼请求。据悉,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201412日,牛卫东将王小毛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等相关款项,并赔偿因房屋升值导致的损失。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王小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牛卫东购房款、印花税、房屋代理费、代收抵押登记费、房屋保险费、契税、权证费、代理费、测绘费、贷款本息共计443088元。
二、被告王小毛于判决后十五日内赔偿牛卫东房屋增值损失1771829.35
三、驳回原告牛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因借名买房合同被判处无效之后返还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案件。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法院裁判要点在于:法院于2013年判处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本案中,牛卫东于2013年将王小毛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小毛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于2014年提出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而本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而被告并未履行其过户的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所贯穿始末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从本案过错程度上判断,被告存在主要错误。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应当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判决于法有据,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亦维护了守约方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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