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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点评一起借名买房合同导致的过户纠纷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付斌是周斌、陈秀娟的外甥。付斌原本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内,后来因该房屋拆迁,付斌获得一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周斌、陈秀娟想购买一处房产,遂找到侄子付斌希望能借他的名字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的某房屋。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双方仅口头约定房屋归周斌、陈秀娟所有,待该房屋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将该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周斌、陈秀娟。
20061129日,付斌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付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地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30万元,房屋测绘面积为102.94平方米。同时合同约定付斌应于20061129日钱交付购房款30万元,为此,付斌出资112900元,周斌出资187100元。周斌于20061130日向付斌卡内汇入12万元。房屋交付后,周斌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入住手续居住。
200999日,北京市朝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涉诉房屋的房屋全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付斌,房屋坐落于朝阳区呼家楼小区某号楼,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直到20141020日,该房屋具备了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条件,周斌找到了付斌希望办理过户手续,但付斌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双方多次因过户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周斌遂于2014122日将付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付斌办理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审判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付斌于本判决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的某房屋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周斌、陈秀娟名下。
 
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仅涉及过户事宜,而且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过户事宜,但并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形式上的借名买房协议。
靳双权律师分析:首先,庭审中付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信。靳双权律师认为,付斌虽然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但根据法院查明,交付房款时因周斌当时手里只有一张银行卡,且金额没有带够,所以才让付斌先行垫资112900元。而周斌在第二天已经给付了付斌12万元,所以该房屋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周斌交付的,而考虑到房屋交付后周斌在房屋内实际居住多年,并且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等相关文件均由周斌持有,因此考虑到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
其次,关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问题。靳双权律师作出以下解析,虽然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但该房屋并非摇号取得,而是拆迁所得,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系200841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已经达到五年,符合上市条件。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但由于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即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合同。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周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作为被告的付斌并未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遂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综上所述,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判处付斌将涉诉房屋过户给周斌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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