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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申办暂住证明,帮助劳动者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15-08-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8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厂长一职,未签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8:30-18:00,2013年5月1日,月工资涨至350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单位记录考勤方式为书面记录,未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0月27日晚,申请人直属上司邀请部门所有原告聚餐,聚餐完毕后突然宣布,因效益不佳本部门明天解散,都不用上班。申请人当时觉得此事涉及切身利益,领导应提前告知,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然单位作出任何补偿。
申请人找到本律师咨询,本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单位涉嫌违法辞退,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然因顾及单位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凭证,本律师建议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人听从律师安排,当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得知被申请人签收后,本律师正式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申请仲裁。
仲裁后,申请人目前提供的证据只有用人单位未签字盖章的规章制度、工作收据,并未有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经过再三询问,申请人终于记起曾经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申办暂住证的证明,其内容载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处员工,并加盖了单位公章。于是申请人提请仲裁庭调取证据,后经过法庭辩论,结合申办暂住证证明、申请人工作记录,最终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后仲裁支持了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调解,由被申请人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费用。
律师提示:在不规范的单位中,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又为现金发放,员工手中几乎没有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要格外留意证据的留存,特别是一些由用人单位确认的与员工工作有关证据,否则,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仲裁请求有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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