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环出于激愤杀死其子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董玉环,女,48岁,汉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农民,1994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玉环的长子郭义星(29岁),结婚后已与父母分居生活七年,游手好闲,寻衅滋事,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经常以爆炸、放火相威胁向其父母索取财物。郭还无端打骂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致其胞弟几天不敢回家。有一次他开拖拉机撞坏其父母的房墙,其父亲、弟弟跪地向他求饶。郭义星还经常打骂、虐待其妻,其妻因不堪忍受郭的打骂、虐待而于1993年9月服毒自杀。此后,郭义星为了同与其长期鬼混的另一妇女结婚,又多次向其父母要钱办婚事,并打坏其父母家中的暖壶、茶杯、玻璃等物品。
1994年2月23日早8时许,郭义星又一次来到其父母家。其母董玉环见其进屋就问:“你吃饭了吗?”郭没回答就自行去热了鸡汤,喝了三两多酒后,到其母住的东屋质问董:“我的事你管不管?”董回答说不管。郭即转身将组合柜的玻璃踢坏,并扬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董玉环见郭又要闹事,便将郭拥出屋外,两人在院内撕打在一起。此时董玉环的丈夫郭丙生闻声出来将郭义星拽开,董玉环趁机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向郭义星的头部猛击数下,郭义星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郭义星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玉环的丈夫到村委会报案,被告人的亲属及本村村民联名向司法机关写信,历数被害人的过错,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审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董玉环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在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情况下义愤杀人的,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让其丈夫替自己报案,应视为投案自首。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董玉环因不堪忍受其长子郭义星对其长期以来的打骂、滋扰,出于义愤而将郭义星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纵观全案的事实情节,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丈夫去村委会报案,不能视为代被告人投案自首,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董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p#副标题#e#
宣判后,被告人董玉环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公民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任何机关均不得非法侵犯。我国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做父母的如果受到自己子女的迫害,或者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或者揭发检举,不能以他们是“逆子”而私自处死。否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董玉环因长期受到其子郭义星的迫害,一气之下用木棒将郭义星打死,虽然有可原宥之处,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由重到轻排列,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它表明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从重惩处。但是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刑法又规定,对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在受到威逼、侵害的情况下出于一时激愤而杀人,这与一般的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等犯罪有所不同。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对她从宽处理,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
- 考驾照科目3路考出于尊重给考官一包烟,结果考官为证明自己的廉洁, 3个回答0
- 请问我杀死人渣会判死刑吗? 1个回答20
- 杀死自己两岁的女儿大概会判多少年 1个回答0
- 流浪汉杀死人命 2个回答20
- 杀死男朋友然后自杀。后果如何?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