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9-1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9月11日
摘要:本案是典型案例中的特例。刘XX是房屋所有者,原、被告2001年10月10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同意将开封市xx区XX乡XX村X队XX号小院私房卖给被告。后原告得知,该房屋用地属于集体用地,该房屋买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原告愿意将购房款退还被告,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本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卖房协议因违犯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自始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原告愿意将购房款退还给被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金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街XX号, 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XX诉被告刘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被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刘XX诉称,原、被告2001年10月10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同意将开封市xx区XX乡XX村X队XX号小院私房以36000元(叁万六仟元整)卖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并对余下40OO元(四仟元整)的房屋欠款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得知,该房屋用地属于集体用地,该房屋买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将购房款退还被告,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刘XX辩称,原告于2001年10月10日自愿将该房产以3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并签订有书面卖房协议,因此原告诉求卖房协议无效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0日原告刘XX和刘XX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刘XX同意将开封市XX区XX乡XX村X队XX号小院私房以36000元(叁万六仟元整)卖给刘XX(现已去世)。此后刘XX之子刘XX将全部购房款36000元给付刘XX,同时刘XX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刘XX。原告刘XX以该房屋买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至本院,请求确认2001,年10月10日原告刘XX和刘XX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刘XX将购房款退还给被告刘XX,被告刘XX将房屋返还原告刘XX。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本案中,原告刘XX将其房屋卖给被告刘XX,并收取了被告刘XX购房款36000元。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因此刘XX请求确认2001年10月10日所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刘XX应当返还收取被告刘XX的购房款36000元;被告刘XX应当将本案涉案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刘XX。
2001年10月10日刘XX与刘XX所签订的卖房协议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刘XX如因该无效协议受到损失,可以另案向刘XX请求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01年10月10日刘XX与刘XX所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
二、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XX购房款36000元;
三、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三十日内将开封市XX区XX乡XX村X队XX号小院退给刘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00元,由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建强
审判员 靳 近
审判员 李爱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印章)
书记员 林盼盼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陈国平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 武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doc
- 非真实转让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终审仍无效|张涛律师房产纠纷成功案例精选
- 成功办结陈某诉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一起房屋买卖未办理房屋登记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 房屋买卖中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例之央产房借名买卖导致的纠纷案件
- 房产律师点评一起房屋买卖中的借名买房纠纷之经济适用住房被判返还原款的成功案例
- 房产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经济适用住房借名购买被判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成功案例
- 房产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中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成功案例
-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通过一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谈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
-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