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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代理患方,一审判决医院赔偿70余万)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王胜利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一审判决医院赔偿70多万)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原告李春合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李春合诉郑州民生耳鼻喉医院、郑州民生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负此次医疗损害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伪造、篡改、销毁病例资料,未按照医疗机构历管理规定管理病历。
⑴第一次封存病历中的长期医嘱与原告在第一次封存前在被告处复印的病历不一致,系被告在第一次封存病历前的伪造、篡改所致。⑵查房记录和体温单造假(陆雅席从没查过房,却在查房记录上签字,详见和其本人的录音,封存病历后的体温单和原告之前复印的体温单不一致,明显是伪造、篡改的)。⑶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告知签字单让被告销毁,每日清单及总清单、手术室监控录像均被销毁。⑷另外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比如鼻中隔偏曲的诊断,完全是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后加上去的。(同手术安全检查表诊断,麻醉记录间术后诊断,手术护理记录单术前诊断比较就可以看出)。只要是有病历中所有记录鼻中隔偏曲都是伪造的,和后加上去的。另外在签字麻醉知情同意书和麻醉医嘱单时并没有告诉麻醉方式是全麻,因为术中出现事故,所以多处用药都没有签名,详见签名。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的日期签字并不是原告本人写的,还有我已阅读以上条款也不是原告本人写的,因为他们给自己留了后手,出了事情可以修改或自己签字,为掩盖、逃避责任留后路,所以原告签名都没让本人注明日期,本来写的是20131031日,后改为20131030日。⑸住院病历管理混乱,第二次封存的病历出现第一次应该封存而没有封存的病历,在原告未出院时,封存病历中不应该出现住院病历首页。⑹门诊病历书写不清晰,住院病历不应用红笔书写。
2、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
⑴未按照门诊时确定的手术方案治疗,即先做一侧鼻子,等好了再做另外一侧鼻子。⑵没有告知详细的手术方案及预防方案⑶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未在术前取得书面同意。
    3、未尽到及时转诊义务。
在手术失败导致原告眼睛受损的情况下,被告方在明知其没有相应条件治疗的情况下,为了逃避相关责任,隐瞒手术真相,未及时告知、安排原告转院治疗,存在明显过错。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⑴手术医生王高宏无做相应手术的资质⑵主管医生孙梅英无相应资质,涉嫌非法行医⑶麻醉医师无相应专科资质⑷检验医师李曼蓉、腾莎莎、主管护士杨娟平,护士郭晓是冒名顶替人员,CTB超、心电图检验医师注册时间在原告手术时间之后。
5、未尽到诊疗义务。
合理诊疗义务主要包括对原告病情准确诊断的义务、治疗措施合理适当的义务、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助措施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的义务四个方面。原告在门诊就诊及术前检查时均诊断为“慢性鼻息肉,全组鼻窦炎”,在原告损害后果发生后,被告利用封存病历前的时间差,伪造、篡改了病历,添加上了“鼻中隔偏曲”这一漏诊症状,企图掩盖其过错,其忽视了原告在封存病历前已复印了相关病历档案的事实。另外,手术记录为见纸样板不能连续而继续强行做手术,不符合诊疗规范,并且在20131019日所拍摄的CT片子可以看到纸样板没有手术记录所述的情况,手术记录有伪造的嫌疑,出现原告的损害后果完全是可以避免的,结果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而发生,并不是被告所述的系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
6、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并且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20131028收费中有两次X光片、两次心电图的收费,另外2013112日每天收取了两次特殊治疗费用,而医嘱单上注明是一次,另外20131028日每日清单和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不一致。
7、不能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等进行鉴定的责任在被告。
被告有义务提供真实客观的病历资料,但由于被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病历资料,导致北京、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无法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等进行鉴定,责任完全在被告。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及其医师在术前检查、术前诊断、术前告知以及术后的处理都存在严重的过错,术前检查及诊断不严格依据医疗常规,草率诊治;术前谈话主体不合格,告知义务履行有重大瑕疵;术中出现重大失误;且在出现失误后不是及时为原告进行积极有效治疗,弥补手术失误的后果,反而为拖延其错误曝光时间,刻意隐瞒,多次向原告撒谎;更过分的是术后肆意伪造、篡改病史资料,掩盖事实真相,不给原告提供切实有效治疗,造成原告损害进一步扩大,造成原告右眼失明且无法睁开,左眼视力下降,记忆力减退,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提交的全国司法能力和水平最好的基层法院之一海淀法院编写的海淀法院文丛中的类似案例也都是推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二、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合理诉讼请求。
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四级残疾右眼球萎缩,左眼视力损害2级,构成重伤,导致行动、生活非常不便,且需要进一步后续治疗,在以后的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留其下了永久的身体和精神创伤,不但失去了原先丰厚的工作收入,以便用来家庭的开支,反而现在生活中还需要家人的照顾,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的各项主张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均合法有据,人民法院理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尽快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代理人:王胜利
                            2015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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