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发布日期:2015-10-29 作者:石志忠律师
史先生,1950年出生,本人53岁时在某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其爱人也在该单位从事保洁员。本人2005年正式退休,2008年至2010年夫妻两人均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当时为了这份工作也就没有向单位提出此事,到今年2015年底,单位解聘了他们。现咨询能否向单位讨要2008年至2010年夫妻两人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律师解答:先看一下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即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有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再结合一下史先生的具体情况,史先生2005年就退休了,依法律规定退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再工作,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资多少在于与单位之间约定,而不适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最低工资制度。所以对于史先生来讲,无论从时效和自身因素来讲,均很难主张。至于其妻,因为史先生陈述的情况不明,但可以对照一下前述规定以确定是否能够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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