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钥匙保管不善 车辆撞人也要担责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江驾着余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来到汉来广场。待他将车停在余门面旁打电话时,给余打工的文枫亮顺手拿走车钥匙后发动了车。结果,车在开出途中将在汉来广场躺椅上休息的方元生撞伤。被撞成九级伤残的方将文枫亮和车主余建栋一同推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2158.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兴汉负有对该车钥匙保管不善的责任,遂追加江汉兴为被告参加诉讼。此案中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属民事侵权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依法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时,原告方元生在非休息场所内休息,自身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判决方元生被撞伤后引起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2158.40元分别由文枫亮赔偿25726.72元,江兴汉赔偿3215.84元,原告自行负担321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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