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占受贿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黄世战一案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10月10日以受贿罪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1992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黄世战利用担任监狱长的职务之便,将常州监狱造价3200余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交给江苏省泰兴市田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镇江工程处承建。被告人黄世战在此期间先后6次收受该工程处主任李继周所送的人民币162800元。
二、1991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黄世战在担任常州监狱监狱长,同时兼任江苏省竹箦煤矿副矿长后任矿长、竹箦水泥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泰兴市横垛乡前岭村朱元龙、黄世群等为购买水泥而送的人民币72000元,后在朱元龙、黄世群等人提货、运输、货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了全面的照顾。
三、1992年12月和1994年8月,被告人黄世占利用职务之便,将竹箦水泥厂到方麓车站路段的筑路工程交给金坛市交通工程处施工,从中收受该工程处主任史志坤等人贿赂款2次,共计4万元。
此外,被告人黄世战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与泗阳县燃料建材公司经理陈卓、金坛市物资局建材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朱星源、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塑腊纸袋厂陈贤滔等13个单位以及周国芳、王圣明等7人的业务往来中,收受他们送的人民币141038元、美金1200元以及价值6860元人民币的金戒指、手表、皮衣等物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世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均已被追缴,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世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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