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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新流氓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朱立新,男,28岁,辽宁省黑山县人,原系阜新标准件厂厂长助理,1994年10月8日被逮捕。
    1994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朱立新骑自行车路过阜新车站广场,发现女青年张××正在广场花池边小便,便向张走过去。张发现朱向其走来便向候车室方向跑去,坐到同行女青年刘××身后。朱追至张、刘二人跟前说“你们是干什么的?”二人回答是学生。朱说:“你们是卖淫的吧,走,跟我玩玩去。”并用手拽、用脚踢她们。张、刘二人不从,朝行李房方向跑去,向在此处候车的男青年王××求救,朱追至跟前对王说: “你是她们的老板吗?王说:“不是,我不认识她俩。”朱随后朝王的面部连打两拳,又一脚踢在王的头部右前额处,将王踢倒后又在王的身上乱踢,边踢边说:“把钱都掏出来!”王说:“没钱,兜里只剩一元钱了,不信你翻”朱立新说:“我翻,我才不翻呢,我让你自己拿出来,你们不是干这玩意的吗?把挣的钱都掏出来。”并对王继续踢打。张、刘二人见此情景跪地向朱求饶说:“大哥、别打了。”朱让张、刘二人掏钱未果,便对她们踢打。又让二人蹶着、踢其臀部和阴部,踢趴下后又让她们蹶起来再踢,边踢边说:“ 我让你卖淫,我让你卖淫。”当围观群众制止时,朱说:“我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谁再上前我就用枪打死谁。”朱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王××右前额颅骨凹陷性骨折,面部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使张××、刘××头部、面部多处挫伤。朱立新被车站民警当场抓获。
    【审判】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朱立新犯抢劫罪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立新辩解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想跟她们耍流氓。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立新犯抢劫罪定性不准,朱的行为构成流氓罪。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立新在公共场所尾随妇女并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依法惩处。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朱立新的犯罪事实、情节和依据的证据属实,但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朱立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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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朱立新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朱立新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定性问题上,不仅公、检、法三家意见分歧,而且在合议庭评仪与审判委员会讨论中也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立新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应定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朱立新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无端殴打他人,恣意侮辱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定流氓罪。我们认为,纵观全案的事实和情节,认定朱立新犯流氓罪是正确的。
    从案情发展的全过程看,被告人朱立新的犯罪故意是多重性的,而且前后有所变化。开始他看到女青年张××在广场花池边小便,以为她与刘××是卖淫的,想占便意,提出要和张、刘两位女青年“玩玩”,并且对她们动手动脚。此时朱立新的犯意是耍流氓。后来由于两位女青年向男青年王××求救,朱又认为三人是一伙的,便对王××拳打脚踢,强迫他拿出“卖淫钱”。此时朱立新的犯意从耍流氓转化为勒索钱财。当男青年说没钱,两女青年跪地求饶,朱立新要两女青年蹶着,踢其臀部和阴部的时候,朱的犯意再次转化为耍流氓。这就是说,在本案中,朱立新的犯意不是单一的,既有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故意,又有使用暴力强索钱财的故意,但以前者为主,后者为从,后者包含于前者之中。因为流氓罪与其他犯罪不同之处就在于其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称王称霸、强拿硬要等等都是流氓罪的表现形式。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本质特征则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以捣乱为乐趣,寻求精神刺激,追求某种卑鄙欲望的满足,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就本案来说,不能因为朱立新在流氓活动中有以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钱财的情节,就简单地认为其构成抢劫罪,而应当透过现象分析案件的本质特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朱立新在踢打三被害人遭到围观群众制止时,竟公然声称自己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谁上来就用枪打死谁,其藐视法律的流氓嘴脸就更加暴露无遗。因此,法院对朱立新的行为以流氓罪定罪判刑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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