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想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7-07    作者:孙术校律师
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一般两周岁的孩子会判给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