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08-12-26    作者:李军律师
近日,接到不少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电话,咨询关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一姓张小姐来电称,200871其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签定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至2008930止。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底发放当月工资。1031,张小姐领到的工资仍然是3200元。张小姐不能理解,遂与公司沟通。公司称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从11月开始发放转正工资。张小姐不能理解公司的做法,于是来电咨询律师。
 
李军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违法设定试用期的现象比较普遍。张小姐所在公司在与张小姐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设定试用期三个月不合法;三个月满后,公司擅自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更不合法;实际上,张小姐已经履行了四个月试用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张小姐多履行了两个月试用期。
过去,法律上对超期履行试用期问题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具体的权利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赋予了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本案中,鉴于张小姐已履行了违法设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的事实,除了公司已经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以外,张小姐还可以按4000元月工资标准向公司主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合计8000元。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能有充分认识,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争议发生。
                                 
作者:上海李军律师
       
联系方式:021-6303709013611714604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