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政策调整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签订,定金是否应退还?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周六八律师
王先生无奈之下,委托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周六八律师帮助其维权。周律师在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发现王先生与开发商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谈到了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问题,当时开发商承诺贷款银行是有优惠的,但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却不承认,如果能将这部分事实用证据固定,根据法律规定,2万元的定金是应当退还的,但王先生当时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在周律师的建议下,王先生打电话给开发商的销售经理,在电话里确认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问题,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周律师在准备齐证据材料后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接解除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2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王先生是因为银行无法给予其9折的打款利率而拒绝签订合同,系王先生单方违约,不同意返还2万元定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的确口头承诺银行贷款利率有9折优惠,双方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原因就是银行利率问题造成,开发商对此也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该条规定,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原因是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导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返还王先生定金2万元。最终江宁区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的认购协议解除,开发商返还王先生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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