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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房产确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产确权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冯毅寒名下有一辆跑车价值三百四十万。因康敏的哥哥即案外人康磊想购买此车,康敏、刘坤峰夫妇与冯毅寒协商将该跑车买下送给康磊,2001430日冯毅寒与康敏夫妇二人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一致同意以刘坤峰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三百四十万给冯毅寒。至2003年,房屋已交付给冯毅寒,冯毅寒实际使用至今,康敏自2003年起未到涉诉房屋查看过。刘坤峰于20101224日出具《说明》一份,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房屋交付给冯毅寒实际使用后,冯毅寒多次要求刘坤峰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200712月,刘坤峰告知冯毅寒可以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要求冯毅寒额外再支付2万元,20071213日冯毅寒的儿子冯楠将自己的退伍费2万元付给刘坤峰,当日刘坤峰出具收条一份,证明此事。该房屋至今未过户至冯毅寒名下。现冯毅寒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冯毅寒对于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康敏及刘坤峰协助冯毅寒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坤峰于2011224日去世,该房屋由康敏继承。201153日,康敏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经冯毅寒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20101224日《说明》中“刘坤峰”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落款日期20101224日《说明》中说明人“刘坤峰”签名与提供的刘坤峰样本签名是同一人书写,鉴定费5300元。
康敏及刘坤峰提出冯毅寒提交法庭的检材样本与鉴定提交的样本不是同一份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冯毅寒称20101024日刘坤峰出具了两份《说明》,冯毅寒提交法庭的检材样本与鉴定提交的样本是一致的。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冯毅寒名下;2、驳回冯毅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康敏及刘坤峰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康敏及刘坤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决冯毅寒立即腾出涉诉房屋;冯毅寒立即返还出租涉诉房屋所得房租。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03年冯毅寒借住涉案房屋,2009年康敏夫妇离婚纠纷中,刘坤峰为达到转移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串通冯毅寒出庭作证,声称涉案房屋已经由刘坤峰口头协议卖给冯毅寒。随后,冯毅寒凭刘坤峰在离婚诉讼中个人签字的说明到法院主张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冯毅寒主张涉案房屋,系康敏夫妇借给其使用,刘坤峰为冯毅寒出具的卖房说明,系刘坤峰与康敏离婚诉讼过程中,为转移、侵吞财产,与冯毅寒进行恶意串通。刘坤峰与冯毅寒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刘坤峰处分房屋亦未经过房屋共有人康敏的同意,且冯毅寒在7年中未主张刘坤峰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于买卖房屋的价款亦没有明确约定,冯毅寒所述用跑车作价冲抵购房款,亦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情况均不符合常理及交易惯例,一审法院认定存在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查明,康敏与刘坤峰在2009年及2010年两次进行离婚诉讼。2009年康敏与刘坤峰的离婚诉讼中,冯毅寒曾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涉案房屋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由刘坤峰抵偿给冯毅寒,该次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2010年康敏再次诉讼刘坤峰离婚,在2010123日的法庭审理笔录中,康敏放弃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该离婚案件后因刘坤峰在诉讼中去世,予以裁定终结诉讼。康敏在刘坤峰去世后,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其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办理房产证。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上述跑车作价340万元与房屋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行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至2003年,涉诉房屋已交付给冯毅寒,且冯毅寒实际使用至今。刘坤峰于20101224日出具《说明》一份,对上述事实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2001年的价值与跑车的价值基本等同,属于有偿交易;自2003年至今,冯毅寒亦一直实际使用涉诉房屋,且康敏自2003年起未到涉诉房屋查看过。关于刘坤峰20101224日出具的《说明》中其签名的真伪,法院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结论。
本案冯毅寒与康敏、刘坤峰夫妇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冯毅寒依据约定有权要求康敏、刘坤峰夫妇履行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包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为给付之诉而非确权之诉,而确权之诉系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归属等加以确认,而非履行合同。
综上,冯毅寒请求确认其对于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及要求康敏协助冯毅寒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康敏协助冯毅寒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冯毅寒名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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