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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想到的

发布日期:2017-01-20    作者:110网律师
    这部法规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瘾制定的,故我们应首先明确什么是网瘾?我没学过医学,下面是我自己的理解(医学专家们,别笑话我啊):所谓“网瘾”,指的是对网络的心理、生理依赖,在断网达到一定时间后,心理、生理会出现不寻常的应激反应。网瘾是不是病?当前的医学尚不明确。若网瘾是病,则夫妻之间的依恋算什么?棋瘾、牌瘾算什么?故这涉及精神卫生学。
【精神病的诊断】
精神属于“-”,“-”为人类不能直接触摸到、不能直接看到的物质对立面,故人类对“-”的认识很肤浅。但由于“-”中包含有“+'”、“平衡'”、“—'”,故病变的“-”的内部必然打破了平衡,其内部的“+'”、“平衡'”、“—'”因为失衡而出现超出正常状态的运动,进而影响到“-”的变化,由于“-”的变化,与之对应的“+”也必然有变化,作为以物质为主要表现形态的“+”是我们能直接感知到的,故我们能通过一个病人的物质活动中异常的行为发现其病态,也能通过呼吸、心跳、脉搏、体温、脑电波等物质性的异常用仪器进行探测。
为什么当今的医学就精神病的检测依赖主观判断,而不是仪器检测?主观判断本属于精神领域的事物,故以“-”推知“-”有他的科学性。专业医师主要是出主观测试题进行判断,这是专业医师的大量专业学习背景带来的较高度准确性。但由于目前一些招考将这类题泄露,使其准确性因就诊者的知识背景不同而降低概率。这就需要借助仪器。呼吸、心跳、脉搏、体温、脑电波等物质性的症状本身也很可能属于生理性的病症,再加上个体的差异,故仪器显示的指标的参考意义也很难。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当今测谎仪的进步带给了我们对仪器检测的信心。
我国当前的精神病院的医师比较依赖家属、单位送病员,自己进行专业判断的事项做的很少,这就给被精神病带来了可乘之机。医师多出测试题,一来可以加强自己的判断、降低误诊;二来可以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增加升华的几率。
【精神病的矫治】
目前的治疗手段主要是“物理疗法”与“化学疗法”。 “化学疗法”就是给病人服药,使改变病人体内的“+'”、“平衡'”、“—'”,结成新的身体内平衡到达治疗目的,但弊端也比较明显——绝大多数的药物依赖。“物理疗法”主要是指电疗,其原理类似敲山震虎,好似一个手伸不进去的瓶子内有污物,通过拍打瓶子外表来去污,弊端也比较明显——健康的组织也可能受损。医院对重症患者兼采两类疗法。
【精神病的成因】
当今的医学对精神病的成因尚不明确,但我可以依据我的哲学进行分析:
精神病之所以为病,是“-”(相对于物质性为主的“+”而言)出了问题。“-”怎么会出问题呢?①“-”的代谢不在正常的范围内。②“-”的运动不在正常的运动轨迹内。③个人的“-”与第三方结成新的平衡。①②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为病态。③不好判断。
为什么③不好判断呢?因为其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是不易把握的。“-”既然是“+”的对立面,则其应该有属于自身的逻辑,故以我们当今的逻辑去认识它就可能是错的!但没办法——我们需要找病的成因。既然以当今的逻辑分析“-”含正确的概率,不妨试着分析分析:如果与第三方的“-”形成大致相当的交换,则“-”的平衡不会被打破,则其为良性,非病。如果第三方的“-”不能形成交换,则”-”的平衡必然被打破,可能是病。比如,烟瘾、毒瘾,因为体内不能完全排泄掉这些物质的成分,需要体内的“+'”、“平衡'”、“—'”去平衡它,故体内平衡处于失衡状态,使“+”加快负面的运动,即会折寿。但未成年人本身还需要大量吸收“-”长身体(学知识),其自身的平衡处于不断被打破又不断结成更高级的平衡的状态,故其与第三方结成的平衡是否为病是难以判断的!换句话说,在其不能结成更高级的平衡时,将来其可能失去对第三方的兴趣,根本无需治疗!这也是国际上对我国目前的网瘾判断标准持观望、探讨的态度的原因。
未成年人需要精神能量长身体,网络是满足这种需求的渠道之一,故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是不足为奇的。学校教育的同一性是常态,而未成年人个体是有差异性的,故在二者不能找到平衡点时,逃避、二选一成了必然。
未成年人对网络精神能量的选择在多数时候是茫然的,故需要加以引导。其沉迷游戏,必然造成在其他知识的认知学习时间大量减少,还可能损害身体健康,故进行干预是有必要的。
【立法建议】
由上述可知,当前的精神卫生学的主观判断标准偏多,客观判断所需的参数仪器缺乏研究,故对精神卫生的认识还较浅,而③的情形更属于难点中的难点,估计在世界范围内长时期不能形成公认的网瘾判断标准。如果一部法律作出后,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它的许多规定是错的,则对国家的威信将形成减损,故,我认为对于吃不准的事项,除了特别需要外,不宜作出强制性的规范,可用倡导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取代。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我只看到一些零星的条款,其第二十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的规定有商榷之处:“沉迷网络”属于状态的描述,可以回避对争议事项(网瘾)的表态。但“网络成瘾”则直接表明了立场,故能不能用“沉迷网络过深”替代?“矫治”分拆开为矫正和治疗,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是没有治疗资质的,故建议用“矫正”替代“矫治”。对于治疗,可以专条规定“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送审稿中“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的规定挺不错!但被有的媒体解读为禁止开办戒除网瘾的机构或学校,这是不对的!只要社会力量办学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了相关许可和证照,则是可以存在的,应当规定对其中的治疗行为(含电击疗法)由医疗机构操作或据有资质的执业医师的处方操作。电击疗法不等于虐待!
对于0-8时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网络游戏的规定,我是赞成的,因为这个时段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休息时间,更是未成年人长身体的黄金时间段,符合身体作息规律。
有网友认为有不少的未成年人是威胁、侮辱、攻击、伤害等不良行为的实施者,也应当在该法中得到体现。这是一部保护性的行政法规,其不良行为的规范可以由其它法律调整。
综上,我们的精神卫生学还很落后,对网瘾的认识尚不能统一,故对把握不大的事项的强制性规范不宜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的亮点很多,但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属于医疗行为的事项不能与不良行为的干预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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